李少红:应鼓励女性题材电影创作交流******
中新网北京11月6日电 (马海燕 门睿)“从我自己的角度讲,我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后的时代变迁,我的女性意识形成是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谈及中国女性意识的觉醒,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近日做客中新社“东西问·中外对话”时表示,应该鼓励女性视角的现实题材作品,鼓励包括女性题材在内的中外现实题材电影展开交流。
李少红曾于1995年参加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当时被外国参会者问及最多的问题是中国有多少女导演。她说,那时候被问到这个问题时觉得很奇怪,因为在中国这不是什么问题,光北京电影制片厂就有20多个女导演。
李少红表示,一直以来,中国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有很多政策性鼓励。中国有句口号叫“妇女能顶半边天”,在某种程度上让妇女有平等工作的机会和权利,同时也让性别差异意识降到最低。
在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李少红开始思考作为个体,女性的优势和创造力在哪。“这不应该是别人给你规定的,而应该是属于你自己的。从那之后我才觉得我们女性导演视角的存在是重要的,男女看待世界的视角应当共存,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对世界的认知。”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女性更加关注和思考自己的存在价值,争取在社会上有更强的独立性。李少红在工作中也深有感触:“现在我和很多年轻女导演交流的时候,她们都没有我之前的那种困惑,她们非常自信地知道自己的存在、自己的优势在哪,自己想去创作的那些题材,从女性的视角出发,应该坚持什么。”
从《红粉》到《大明宫词》《橘子红了》,李少红一直都在女性题材方面探索创新。1995年《红粉》获得柏林电影节银熊奖-杰出成就奖,用女性题材表现时代变迁受到当时西方关注。她说,这也很影响了她以后的创作道路,不管是历史题材还是现实题材中都努力运用女性视角进行观察和表达,因此观众会在不同的历史戏《大明宫词》和年代戏《橘子红了》中,都能看到女性内心世界的成长。
李少红与张艾嘉、陈冲共同执导的《世间有她》今年9月上映。李少红表示,这部影片最大的特点还是三位导演都是女性,“我们从自身女性的角度出发,以女性的视角去观察生活,观察女人怎么处理她的情感和家庭问题。影片多元表现了普通妇女在普通的中国家庭中承担的角色,探讨女性的贡献从哪来,其实是从她们内心而来,这种东西应该珍惜。”(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