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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进心底的斑斓水色******

  早市 黄志刚

  那年·时代记忆 李国梁

  母与子 冯晓东

  毕棚沟风景 陆庆龙

  停泊 姚芳华

  写生(水彩画) 邓涵

  塔吉克老人(水彩画) 李晓林

  【学人谈】

  近年来,中国水彩画的发展可以用“迅猛”一词来形容:艺术院校的水彩画教学由相关课程的设置逐步转变为水彩画系的建立;国内大大小小的水彩画创作团体陆续组织成立;国内外的水彩画展览和写生创作交流活动频繁举办;大量水彩画相关赏析、普及文章由各类媒体不断推送……中国水彩画发展在短短几年里变得热闹非凡,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在众多画种里,水彩画是极为活跃且十分适宜在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展示、推广的一个画种。究其缘由,是因为水彩画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除了其鲜艳明丽的色彩、雅致清新的风格十分贴近大众审美外,创作材料稀松平常,绘画方式简便易行,也使得人们更易掌握。此外,水彩画在进入中国的数百年来,大都以小幅风景、静物的形式出现,种种缘由,使得水彩画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

  作为“舶来品”,水彩画的发展历程与西方美术史有着很大部分的重叠。尽管水彩画历史悠久,但油画、雕塑、壁画等在不同时期各领风骚,成为艺术创作的主流,而19世纪之前的水彩画大多是描述性绘画,更多是作为补充,常见于风景、静物等主题的小幅创作中。直至19世纪末,纷繁的艺术形式与风格不断涌现,对绘画个性的强调被推向了极致,这也为水彩画带来了新的生机。因为它的鲜活、灵动,甚至种种不可控因素都可成为它的亮点,艺术家们从水彩画的创作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体验。

  我们常将水彩画比喻为轻音乐,这是基于其调性而言。在水彩画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如丢勒、透纳、康斯特布尔、塞尚、罗丹、萨金特等西方绘画大师,以及中国老一辈艺术大家,如李铁夫、关广志、李剑晨、吴大羽、庞薰琹、吴冠中、古元等,正因他们的辛勤耕耘与不懈探索,大大拓展了水彩这一画种的深度与广度,也提高了这一媒介的知名度。当代中国水彩画的创作发展,除了对于媒介材料本身的关注,还应注重提升创作者自身的艺术水准,包括艺术家的胸怀、眼界和知识结构的完善度,以及对美术史的认知,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创作者使用水彩这一媒介的角度、方式和作品语言的丰富性。这一点,在近年来的中国水彩画创作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近日,以“水彩让城市更精彩”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当代水彩邀请展暨水彩学术论坛在青岛举办。此次展览参与者众多、影响力甚广,通过来自全国各地优秀水彩画家创作的500余件作品,我们可以管窥当代中国水彩画创作,一探其多元的发展面貌。许多优秀作品从题材、形式、观念等多方面展现出水彩画的多样可能,让人眼前一亮。栾泓伟的《岁月如烟》、白固的《秋日》、胡巧玲的《食语》等作品注重个性化的语言表达,通过对景物的描摹传达出细腻的个人情绪;纪钦达的《培训班》、林波的《安全出行》、井旭的《悠悠的世界》等作品从不同角度展现出人与时代密不可分的关系,以崭新的视角探索具象绘画的表达维度;刘云生的《雪域老妇》、冯晓东的《母与子》聚焦人物主题,艺术家力求运用传统的表现方式,通过深入刻画塑造不同生存状态下的人物性格。此外,还有许多艺术家试图在创作中展现水彩语言的实验性与观念性,于具象与抽象的转换中,探索画面形式的疏密变化与简繁对比,以及色彩在水性张力下的变化极限。其中,邓涵的《写生》、姚芳华的《停泊系列》、王绍波的《岛城》、赵云龙的《无风的夏日》等作品让人耳目一新。

  纵览参展作品,我们也可以发现,近年来的一些水彩画创作倾向于在纸面上玩味形式语言的变化,内容上则趋于超脱现实的表达,追求视觉上的快感。同时,全国不同地区水彩画发展的不均衡、创作者水平参差不齐,同样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在锤炼创作技艺的同时,艺术家还需要具备紧扣时代脉搏、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情怀,需要秉持现实主义的创作态度。与此同时,中国水彩画的发展还需加强艺术批评和艺术理论研究,为实践提出更高的要求,理论与实践同频共振,方能使作品生发出创新的力量。

  我想,水彩画也许就是万花丛中那一朵淡雅的小花,它就应该以自己轻快、明媚、透亮、飘逸的姿态展现于世人面前,去传达人的情感与思绪。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可以有所突破,有人尝试以超大尺幅展现其魅力,有人将宏大题材搬上水彩画纸,有人借助新材料、新技法探寻艺术语言的新表现……这些都是当代中国水彩画以求突破的一种实验,我们应该鼓励这种实验。尊重传统,继承传统,但不拘泥于传统,不停留在过往,方可行稳致远。

  (作者:李晓林,系中央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水彩画艺术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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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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